2005年7月29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“孝敬费”可分等级吗
杨桂栋 嘎子陈

  镜头回放
    张老先生夫妇今年都70多岁了,有三个孩子都已成家。二老曾有一些积蓄,从没要求过让孩子赡养。但今年以来,二老身体状况不好,常去医院看病,眼看积蓄将花完,于是二老商量,让三个孩子每月分别给他们600元赡养费,之后的医疗费由三个孩子共同负担。
    但二老又考虑到三个孩子的家庭收入不同,不应以同一标准要求孩子出钱。其中三儿子夫妻两人都已下岗,每月只靠领最低生活费过日子,600元对他们来说太高了。而老大、老二家庭生活很宽裕,600元则不算什么。
    请问张老先生夫妇可以让大儿子、二儿子多负担一些赡养费吗?
    
    法官说法
    张老先生夫妇要求三个儿子给付赡养费的行为合法。我国《婚姻法》第21条规定,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。
    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,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,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。但我国法律对生活条件不同的子女如何给付赡养费问题,没有具体的规定。
    首先张老先生夫妇可将索要不同赡养费的要求与三个儿子协商,如果协商成功,二老可以与三个儿子签订一个出资不同的赡养协议。
    如果协商不成,老大、老二坚持三个人必须平均出资的话,那么二老可按照法律规定,以他们平均出资的最高额起诉,在法院判决并执行时,主动放弃对老三的赡养费的部分执行。